近日,《上海市噪聲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24—2026年)》全文正式發布,其中提到將調整優化本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統籌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工作。2025年起,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統一采用自動監測數據評價。加強噪聲監測相關計量標準建設,做好本市噪聲監測類儀器的檢定校準工作,有效支撐聲環境質量評價和噪聲污染治理。
下面是原文↓
上海市噪聲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24—2026年)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和《“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積極回應廣大市民對優美環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持續改善聲環境質量,全面提升噪聲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
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上海重要講話精神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牢牢把握超大城市發展規律和特征,聚焦群眾關心的突出噪聲污染問題,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強化統籌謀劃、系統施策、分類管控,突出齊抓共管、多方聯動、社會共治,著力提升基礎能力、加強制度建設、狠抓責任落實,對工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四類噪聲分類開展系統治理
通過實施噪聲污染防治行動,動態掌握本市重點噪聲源污染狀況,不斷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管理體系,有效落實治污責任,穩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續改善聲環境質量,切實解決群眾關心的噪聲問題。到2025年,全市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國家要求的考核目標;到2026年,聲環境質量穩步改善,逐步形成寧靜和諧的文明意識和社會氛圍。
二
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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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學調整聲環境功能區劃。根據《上海市聲環境功能區劃(2019年修訂版)》評估結果,針對聲環境功能區劃存在的主要問題,結合聲環境質量標準、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的制修訂情況,2025年底前完成本市新一輪聲環境功能區劃調整。(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2. 推動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試點。根據聲環境管理需要,在中心城區、五大新城分別選擇1~2個重點區域,結合聲環境質量標準、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噪聲敏感建筑物布局等,開展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試點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3. 落實聲環境質量改善責任。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指導未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的相關區政府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或實施方案。結合本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定期發布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2025年起,公開發布本市噪聲污染防治報告。(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4. 實現聲環境質量監測自動化。調整優化本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統籌開展本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工作。2025年起,全面實現本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統一采用自動監測數據評價。加強噪聲監測相關計量標準建設,做好本市噪聲監測類儀器的檢定校準工作,有效支撐聲環境質量評價和噪聲污染治理。(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 提升基層執法能力。加強有關執法隊伍噪聲監測設備配置,推動執法過程中新技術、新裝備、新方法的使用,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執法監測工作機制,鼓勵有資質、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化檢測機構參與輔助性執法監測工作。(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6. 建設噪聲防治數字化管理平臺。集成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重點污染源管理、熱線信訪等相關信息,推進噪聲數字化管理平臺建設,應用空間信息化技術促進噪聲污染重點區域和問題的識別,提高噪聲污染防治精準化、精細化管控水平。鼓勵有條件的區依托噪聲地圖、噪聲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精準化管控。(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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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完善規劃相關要求。制定或修改本市國土空間規劃、交通運輸規劃和相關規劃時,應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礎設施、工業集中區等與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之間的布局,落實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相關要求。(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民航華東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 細化交通基礎設施選址選線要求。加強鐵路、軌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民用機場等大型交通基礎設施選址選線的環境合理性論證,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嚴格按照選線專項規劃批準的控制線審查辦理項目規土意見書、設計方案等手續,做好規劃實施工作。把好通用機場選址、運輸機場總體規劃審查關,依法落實噪聲規劃控制要求。嚴格落實虹橋、浦東兩大國際機場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與限制建設區域的規劃管控。(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民航華東管理局、中國鐵路上海局、機場集團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9. 優化噪聲敏感建筑物建設布局。在交通干線兩側、工業企業周邊等地方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應充分考慮交通干線遠期規劃發展需求,間隔一定距離,提出相應規劃設計要求??茖W規劃住宅、學校等噪聲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邊噪聲的影響;中小學校合理布置操場等課外活動場地,加強校內廣播管理,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噪聲敏感建筑物建設應符合建筑環境通用規范、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要求。(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教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 嚴格落實噪聲污染源防治要求。制定修改相關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時,應依法開展環評,對可能產生噪聲與振動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積極采取噪聲污染防治對策措施。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督促建設單位依法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上海鐵路監督管理局、民航華東管理局、中國鐵路上海局、機場集團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1. 加強產品質量監管。及時更新本市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組織對生產、銷售有噪聲限值國家標準的重點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及時向社會公布結果;督促對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檢測;持續強化對汽車、摩托車噪聲污染的認證監管。(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等各有關部門參與)
?。ㄈ┕I噪聲污染防治行動
12. 樹立工業噪聲污染治理標桿。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應切實采取減振降噪措施,采用低噪聲設備與工藝,加強廠區內固定設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等噪聲源管理,避免突發噪聲擾民。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治理技術,打造行業噪聲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央企、市屬國企應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切實發揮模范帶頭和引領示范作用,2026年底前創建一批行業標桿。(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13. 實施重點企業監管。嚴格落實國家關于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有序推進排污許可證核發并加強監管。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依證排污,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并向社會公開。依據《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編制本市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定期更新。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開展噪聲自動監測,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14. 加強工業園區噪聲管控。推動工業園區建立噪聲污染企業清單、強化源頭管控,加強噪聲污染綜合治理;鼓勵工業園區進行噪聲污染分區管控,優化設備布局和物流運輸線路,采用低噪聲設備和運輸工具。(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信息化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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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推廣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嚴格執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術目錄,限制或禁用易產生噪聲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藝與設備;推廣使用“覆罩法”等低噪聲施工工藝和《低噪聲施工設備指導名錄(第一批)》等所列的低噪聲設備;逐步推進施工設備的電動化。(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6. 加嚴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要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施工場地應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采取減振降噪措施,加強進出場地運輸車輛管理。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加強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施工證明申報、審核、發放工作的監管,加強夜間施工現場檢查、巡查和后期監管。夜間施工單位應依法進行公示公告,嚴格落實夜間施工方案和相關噪聲污染控制措施。鼓勵建立與周邊居民的溝通機制,探索實施夜間施工噪聲擾民補償。(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執法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7. 落實管控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和任務措施等要求。建設單位應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監督施工單位編制和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聲降噪設備、設施或施工工藝。將工地噪聲污染防治情況與“文明工地”等掛鉤,在重大工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和文明工地上先試先行,并逐漸在全市推行。通過上海交通建設工程綜合監管平臺,對市級交通建設工地實現遠程全覆蓋管理。強化夜間施工運輸措施要求,總結推廣工地分類分級管理經驗,細化施工大臨設施噪聲防治要求。(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行動
18. 嚴格機動車噪聲監管。綜合考慮交通出行、聲環境保護等需要,科學劃定機動車禁行禁鳴的路段和時間,依法設置相關標志、標線,并向社會公告。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定期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查處噪聲超標“闖禁”、亂鳴號、“炸街”等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行為。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路段逐步推廣建設查處機動車違法鳴號的非現場執法設備,提升執法效能。(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9. 推動船舶噪聲污染治理。貫徹落實《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條例》,加強船舶行駛噪聲監管,推動內河船舶應用清潔能源。禁止船舶在黃浦江楊浦大橋至徐浦大橋之間水域以及外環線以內的內河通航水域鳴笛(危及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大力推進本市內河岸電標準化和內河運營船舶的岸電受電設施改造,加大岸電使用支持力度,積極推動靠港集裝箱船舶常態化應用岸電并加強監管。(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0. 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橋梁的維護保養,及時開展低噪聲路面、聲屏障等減振降噪設施的檢查、維修和養護,保障其良好運行狀況。(市交通委負責)
21.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裝備選型和軌道線路、路基結構等建設應符合相關要求。運營單位加強對軌道線路和車輛的維護保養,依據規定開展噪聲監測和故障診斷,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保持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市交通委、申通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22. 深化鐵路噪聲污染防治。細化鐵路噪聲污染治理措施,與轄區鐵路運輸企業以及相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系機制,加強行業監管。嚴格鐵路列車鳴笛監管,結合機車大修改造鳴笛裝置;加強對鐵路線路和鐵路機車車輛的維護保養,確保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噪聲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鼓勵通過中心城區的鐵路兩側設置封閉防護柵欄,逐步推動市區鐵路道口平面改立交。(上海鐵路監督管理局、中國鐵路上海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3. 加強民用機場噪聲管控。完善本市航空器噪聲治理聯合工作組推進機制,繼續推進機場周邊噪聲敏感建筑物降噪改造工作,研究制定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治理方案。督促虹橋機場會同航空運輸企業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持續落實減噪程序、“西起東降”等措施,控制航空器噪聲影響。浦東和虹橋機場持續做好航空器噪聲監測工作,按要求向民用航空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報送監測結果。開展航空器噪聲監測結果運用研究。(民航華東管理局、市交通委、市生態環境局、機場集團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4. 完善交通噪聲污染防治長效機制。組織各區開展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噪聲污染專項調查,掌握交通干線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實施狀況,排摸噪聲污染重點交通干線清單、梳理主要問題,并適時更新。根據信訪投訴梳理交通噪聲敏感點位,開展重點專項治理,形成長效工作機制。(市交通委牽頭,上海鐵路監督管理局、中國鐵路上海局、申通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行動
25. 加強經營場所噪聲管控。加強對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的企事業單位和商業經營者的監管,引導有關企業或單位對空調、冷卻塔、水泵、風機等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減振降噪等有效措施,加強維護保養和日常巡查,防止噪聲污染。對噪聲擾民屢罰不改的商業經營活動場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整治噪聲污染違法行為。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商業經營者還應對經營活動中產生的裝卸理貨、促銷叫賣、音響及人員活動等其他噪聲,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市公安局、市城管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體育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6. 營造文化場所寧靜氛圍。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等文化場所選址和室內聲環境應符合相應設計規范要求;場所內部試點設置寧靜管控區域,張貼保持安靜的提示標識和管理規定,倡導文明閱讀、文明觀展。(市文化旅游局負責)
27. 文明開展旅游活動。結合文明旅游有關工作要求,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實踐活動,在節假日前充分利用網絡平臺、旅游場所、公共空間等多種渠道普及噪聲污染防治有關知識和要求。督促旅行社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旅游工作要求,倡導旅游景區使用靜音講解方式,宣講公共場所寧靜素養,并將有關要求納入對導游領隊的業績考核。(市文化旅游局負責)
28. 大力推行公共場所噪聲規約或文明公約。針對毗鄰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公園、公共綠地、廣場、道路(含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街巷、里弄)等公共場所,繼續推行推廣噪聲控制規約和文明公約,合理規定健身、娛樂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加強日常巡查與勸導。加強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管理,倡導廣場舞等愛好者自律管理,鼓勵各區采用定向傳聲等技術防治噪聲污染,鼓勵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具備條件的區可與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聯網。(市生態環境局、市綠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局、市體育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9. 加強公共服務設施噪聲污染防治。規范垃圾中轉站、變電站、公交樞紐站、車輛充電場站等選址、設施設備選型和作業行為,落實減振降噪措施,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矛盾突出、市民反映強烈設施的整治。(市綠化市容局、市規劃資源局、市交通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0. 強化居民住宅區噪聲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區安裝的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應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推動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在銷售場所和銷售合同中明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聲影響以及相應的防治措施。修訂《關于加強本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裝修管理工作職責的通知》,進一步細化物業服務企業告知、巡查、裝修人承諾等相關事項,減少裝修噪聲擾民。(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1. 推進建設寧靜小區。推進本市寧靜小區建設首批試點,鼓勵各區、相關街鎮和小區積極探索建設模式和長效機制,大力倡導社會共治與社區自治,提升居民滿意度。在此基礎上,總結試點經驗,加大推廣力度,2025年底前建成50個寧靜小區。鼓勵寧靜小區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32. 鼓勵社區居民自我管理。發揮居委會在指導業委會、物業、業主等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強對《噪聲法》等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提高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調解處理噪聲糾紛的能力,鼓勵社區居民自治。(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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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營造社會文明氛圍。將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納入上海市文明城區創建工作標準,結合創建工作機制,加強督促指導。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公益廣告宣傳內容,依托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分中心、站)及特色陣地,結合各類文明培育與文明實踐活動,積極倡導在公共場所、鄰里之間保持安靜生活習慣。(市文明辦負責)
34. 優化噪聲糾紛解決方式。依托接處警、12345市民服務熱線、信訪投訴等各類渠道,及時發現噪聲擾民糾紛,開展分級分類處理,及時處置回訪,并會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力量開展勸阻、調處工作。對不聽勸阻仍持續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健全完善噪聲投訴多部門聯合處理機制,研究檢察公益訴訟參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機制。(市公安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房屋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檢察院等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5. 開展綠色護考行動。在舉行中等、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加強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凈化考點周邊環境,嚴防噪聲污染,優化考試服務保障,為考生創造安全、寧靜、舒心的考試環境。(市教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36. 強化社會監督。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鼓勵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和市民代表作為特約監督員,參與聲環境質量改善的監督檢查工作。提倡建設寧靜餐廳、靜音車廂等寧靜場所。積極推動公眾參與,倡導社會組織開展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活動,合力推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社會共管共治氛圍。(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
依托上海市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工作機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生態環境局)統籌推進、跟蹤評估本市噪聲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情況。市級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結合本領域、本區域工作實際,抓好任務落實。(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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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噪聲污染防治領域地方立法,修訂《上海市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和備案審查管理辦法》和《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修訂《城市軌道交通(地下段)列車運行引起的住宅建筑室內結構振動與結構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等地方標準,編制建筑施工噪聲防治技術指南,研究制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工地施工噪聲分類分級管理技術規范。(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科教支撐
根據國家有關部署,在中小學法治教育宣傳活動中落實噪聲污染防治等相關內容,推動相關高校開設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相關課程。大力培養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領域的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從業人員技術水平和能力。支持開展軌道交通、機動車、船舶等領域噪聲振動監測和污染防治關鍵技術研究,鼓勵在滬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開展非穩態噪聲管控、聲源識別、噪聲溯源、聲學超材料、低噪聲工藝設備等技術和裝備研發。支持上海城市環境噪聲控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平臺開展科技成果示范、轉移轉化與推廣應用。(市教委、市科委、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執法監管
將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執法活動納入執法檢查計劃,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創新監管手段和機制,針對市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工業企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擾民問題,組織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嚴格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執法部門之間,以及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銜接聯動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嚴格考核問責
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及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各區相關考核評價內容。對未完成考核目標、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設定目標的區,以及噪聲污染問題突出、反映強烈的區,依法約談,限期整改。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表揚。(市生態環境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宣傳引導
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噪聲法》,增強各類法律主體的守法意識。推動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宣傳,引導公眾自覺減少噪聲排放。結合科技周等活動加大科普宣傳力度,鼓勵噪聲污染防治相關科研機構、實驗室面向公眾開放,開展公益講堂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等法規、聲學知識普及活動,號召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眾廣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