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全文發布!文件適用于本市實行餐廚垃圾集中管理的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文件指出,餐廚垃圾治理應當堅持減量化產生、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原則,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集運輸、規?;卸c處理。文件鼓勵餐飲服務行業協會將餐廚垃圾依法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內容。
全文如下:
南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2024年3月12日南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實行餐廚垃圾集中管理的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實行餐廚垃圾集中管理的區域,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劃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經營、單位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者)在生產、服務、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等廢棄物。
第四條 餐廚垃圾治理應當堅持減量化產生、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原則,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集運輸、規?;卸c處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統籌推進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運行體系建設;加大對餐廚垃圾管理資金的投入,保障餐廚垃圾管理經費。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導餐廚垃圾產生者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餐廚垃圾投放。
第六條 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其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實施。
各縣(市、區)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立項;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成本監審工作;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制定、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
(二)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污染防治的監管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三)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禽畜養殖場所喂養飼料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等限制使用的物質飼養家畜的違法行為;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生產、銷售、購買、使用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的違法行為;
(五)商務、教育、衛生健康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餐飲企業,幼兒園、學校、醫院食堂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將餐廚垃圾單獨收集、存放,交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統一收集運輸;
(六)公安機關負責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無牌、無證等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垃圾加工的油脂進行生產經營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電和旅游、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機關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鼓勵餐飲服務行業協會將餐廚垃圾依法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內容。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引導社會公眾科學消費,倡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科學研究、新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一條 鼓勵相鄰地區統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促進跨區域共建共享餐廚垃圾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城市環境衛生、生態環境等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將投訴、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餐廚垃圾實行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并依申請向中標人作出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協議,明確約定經營區域、范圍、期限和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的附件。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活動。
實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一體化經營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關于收集運輸單位、處理單位的規定。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屬于生活垃圾,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所在市、縣(市)人民政府關于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所繳納的費用用于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等。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集運輸單位、處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分別建立登記臺賬,并在餐廚垃圾交付收集運輸、處理時對其種類、數量予以相互確認。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向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收集運輸情況、處理結果和去向等信息。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單位,或者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并簽訂收集運輸協議,明確收集時間、地點、種類、頻次等內容;
(二)餐廚垃圾實行單獨收集、密閉儲存,不得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三)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應當保證外觀完好密閉,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規模較小的食品攤販等餐廚垃圾產生者可以實行集中投放。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收集運輸協議,及時收集餐廚垃圾,每日至少收集一次;并在收集當日內將餐廚垃圾運輸至處理單位;
(二)使用具有統一標識的專用收集運輸車輛,安裝裝卸計量系統、行駛記錄儀或者衛星定位裝置,并將信息接入管理信息平臺;
(三)保持收集運輸車輛整潔,實行密閉運輸,避免泄漏、遺撒;
(四)不得將水或者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垃圾;
(五)對于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價值有償收購,收購價格按市場價格自行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處理服務協議和有關規定接收餐廚垃圾;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數據應當接入管理信息平臺;
(三)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污染排放物符合國家環保排放標準;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實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流向記入臺賬;
(六)制定應對設施故障、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在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存放、收集、運輸、處理;
(二)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公廁等;
(三)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第二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臺,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相關信息進行在線監管。
第二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二)查閱、復制臺賬及相關資料;
(三)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核實有關情況;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依法抽查、監測等措施;
(六)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
第二十三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開始之日六個月前向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經書面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組織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在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理餐廚垃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的,由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食堂因前款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行政處罰信息納入行業監管體系,記入市場主體信用檔案,通過政府網站、信用網站等方式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餐廚垃圾管理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經分類收集后,家庭和其他廚余垃圾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交由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章鏈接:環保在線 https://www.hbzhan.com/news/detail/174721.html